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清理对象
凡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均属本次清理对象。“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县直单位副科级及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及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煤矸石、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4.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5.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6.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问责
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对超出规定时间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一律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一律从严查处。
四、社会监督
为更好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请社会各界人士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以上6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予以监督,发现问题线索请拨打举报电话,对举报的问题经查属实的,由相应专项整治办给予一定奖励。
举报电话:12388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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