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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 严格控制 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2014-09-05 17:57:04 字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 严格控制
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82号
XNDR-2013-01017
 
各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避基金风险,确保新农合和医保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大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新农合和医保运行指标综合监测
1、严格控制药占比,县级医院药占比控制在48%以下,乡镇卫生院控制在50%以下。
2、严禁使用与疾病治疗无关的套餐检查,县级医院CT、DR、彩超等大型检查阳性率达70%,乡镇卫生院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0%。
3、加强次均费用监控管理,对中途结账、分解结算、门诊改住院、住院期间自费项目要求病人门诊交费等不正当手段降低住院次均费用的,一经查出,当次住院产生的所有补偿金额全额核减。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控制在40元以内,新农合补偿每人每日限额30元。
4、严格控制自费比例,对自费比例超标所产生的费用,按超标费用的50%从补偿结算资金中扣除。
二、加大医疗费用审核稽查力度
1、每月按住院(门诊)人次的5%-10%随机抽查原始病历进行审核,发现不规范服务行为所产生的补偿费用直接予以核减,并按该费用占抽查病历补偿总费用的比例,相应扣除当月补偿资金(计算方法:当月审核核减补偿资金=抽查原始病历核减的补偿费用÷抽查病历补偿费用总额×当月补偿费用总额)。
2、成立全县医疗费用联合稽查小组,由县政府办牵头,成员从卫生、人社、纪检、审计、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工作进行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3、严肃查处将新农合医疗卡借给他人使用、门诊开“搭车”药、多开药、重复开药、乱检查等恶意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注销本户新农合医疗卡,并严肃处理当事人及经治医生。
三、加强新农合和医保用药管理
1、建立《新宁县新农合和医保特殊药品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各定点医疗机构凡购进《目录》内药品及购进单价在10元以上的药品注射剂必须经新农合和医保相应经办机构、县卫生局医药用品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按规定使用。
2、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使用《目录》内同种药品的其他品规,严禁网外采购药品。《目录》内药品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政策有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批。凡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特殊药品所产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3、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明显异常的药品实行动态管理。禁止将中药小包装颗粒纳入新农合和医保报销。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中单价在10元以上的中成药按60%纳入新农合补偿。今后,将根据动态监测情况对《目录》内单一药品使用面当月超过30%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停报。
四、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7月23日
 
 
附件:新宁县新农合和医保特殊药品目录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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