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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暂行办法
2013-03-26 16:22:14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掌握各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奖补资金,加快奖补资金支出进度,根据《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暂行办法》(湘财综改[2011]12号)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定期对各乡镇财政所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对账,确保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三条 收支情况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为准,各乡镇财政所必须设立单独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
第四条 对账按季度进行,以每个季度最后一天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的数据为依据。
第二章对账内容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收入情况。
(一)上年结转奖补资金,按上年实际结余资金或已垫付资金填列。
(二)县级财政奖补资金,按对账截账日期前县财政已下达资金填列。
(四)乡镇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按对账截账日期前本级财政预算实际配套资金(不包括整合资金)填列。
各乡镇财政所要将以上奖补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并提供奖补资金拨入专户的文件或凭证、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情况。
(一)实际拨付奖补资金,指乡镇财政所实际支出到项目和项目村的奖补资金,乡镇财政所要提供资金下达文件、拨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二)奖补资金余额,指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的余额,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三)奖补项目数,指乡镇财政所已拨付奖补资金的项目,要提供奖补资金到项目的分配表。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支出数据。
(一)实际支出奖补资金,指实际已兑付到项目或项目村并录入系统的奖补资金。
(二)奖补项目数,指实际已兑付奖补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乡镇财政奖补资金支出数,指乡镇财政年终决算表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数。
第三章对账要求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财政所要如实填写表格,提供相关凭证,在每季度开始的5日内将上季度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表(见附件1)、原始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报县财政局。上报的各种表格、凭证等必须加盖公章。
第十条 各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监管,督促项目按进度实施。在项目验收后3日内需到县财政局审批资金拨付等表格, 5日内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位并入帐。
第十一条 各乡镇财政所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签订合同前,需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并上报,在项目验收后5日内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反映支出。
第十二条 截至每年12月3 1日,各乡镇财政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数和决算数不得低于县财政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说明并提供依据,否则视同挤占挪用。
(一)对账数和决算数低于县财政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10%的,扣减下一年度20%奖补资金。
(二)对账数和决算数低于县财政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20%,扣减下一年度50%奖补资金。
(三)对账数和决算数低于县财政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30%,不安排下一年度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县财政分配奖补资金时将上一季度资金支出进度作为重要依据,第一季度奖补资金支出不到县财政下达资金10%的,第二季度不到30%的,第三季度不到60%的,停止安排该年度下一批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严格按要求进行对账,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作相应处理处罚。
(一)没有设立单独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的,相应扣减财政奖补资金。
(二)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除追回相应奖补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2012年7月之前,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预算年度执行。
 

来源:财政局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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