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龙山10月30日讯(通讯员 田文 彭涛)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上街。因驾驶基本功不足、责任感缺乏,遇突发情况无力处置导致撞死行人后逃逸。2012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
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湘UE0898号三轮摩托车沿龙山县新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摩托车行至南门桥桥头时,发现前面一辆小车急速相向而来。为躲避小车,高某不顾机动车辆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将车行至公路左侧并在仓惶中将行人赵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后,高某非但没有下车检查事故现场,更没有查看伤者是否被撞得严重,而是在慌乱中迅速逃离了现场,从而致使赵某的头部最终由于颅脑损伤过重导致了其呼吸功能衰竭而亡。
后经龙山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红网
编辑:redcloud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本文链接:http://wap.langshan.gov.cn/content/2012/10/31/10612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