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9月5日讯(分站记者 青琪 通讯员 刘瑾)做木地板生意的杨某,至今回想起今年2月发生的那件事,依然觉得后怕。谁能想到,上门送个货,竟然会被人持刀抢劫呢?昨天,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杨某开了家小店,做木地板生意。今年2月19日,她接到一名男子要求送样板的电话,“他要求我把样板送到山水国际某栋30层,在楼道口等。像我们这种做家装的,要求看货的电话接得多了,所以我没有多想,按照要求带着相关资料到了约定的地点。”
很快,杨某就见到了给她打电话的郭某,是个20出头的小伙子。杨某拿出资料开始向郭某介绍起了自己的木地板,没想到,郭某竟突然从自己的电脑包中拿出一把刀指着杨某:“我只要钱不要命。我今年已经杀了两三个人了,你把包留下。”杨某立即把手中的包扔到地板上。
郭某为了拿出电脑包里的绳子来绑住杨某的手,不得已把手中的刀放到了地上。这时的杨某没有犹豫,趁机捡起刀刺向郭某,双方扭打起来,并从楼梯上一起滚了下去。在拉扯过程中,杨某大拇指被划伤。
分开后,杨某立即向楼下跑去,并趁机跑进二楼一家住户家中,打电话报警。郭某则因为心中害怕,不及抢到财物就逃离了现场。4月15日,郭某在山西大同某网吧上网时,被警方抓获。
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郭某不服,以犯罪中止为由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郭某没有抢到财物,并不是因为其自愿放弃犯罪行为,而是因为杨某强烈反抗以致无法继续完成犯罪,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但成立犯罪未遂。一审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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