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
通 知
新政办发〔2013〕58号
XNDR-2013-01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地下文物十分丰富,是全县人民的一大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当前,在大规模经济建设中,文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较为突出的是“三建”工程(城乡基本建设、生产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中造成文物破坏、流失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历史文化遗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为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从根本上改变建设工程中地下文物保护的被动局面,切实做好文物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有利于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切实遵循:
1、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在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依法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2、建设工程选址时涉及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所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尽可能避开。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未办理文物调查、勘探审批手续前,基建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基建单位强行施工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按有关法规处罚。
二、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应依法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我县《2007—2011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汇编》和近年来文物勘查、考古发掘中出土文物的实际情况,并经上级文物考古专家考察论证,拟对我县境内重点文物埋藏区域列表予以公布(具体见新宁县重点文物埋藏区域一览表)。
四、对已公布和没有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域,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动土施工中发现文物,应立即保护现场,报告县文物部门进行处理。如发现隐匿不报,哄抢、私分国家文物,使文物遭受破坏和流失的,要依法予以追究,对保护文物有功者将给予奖励。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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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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